淺析沈陽勞務派遣與沈陽勞務外包的區別

  沈陽人力資源可以說是企業最大的資產,隨著人才市場越來越龐大,企業用工方式也變得靈活多樣。除全日制用工外,現在還出現了沈陽勞務派遣用工形式、沈陽勞務外包用工形式等新型用工方式。沈陽天美人力資源公司將就這兩種新型用工方式的區別進行簡單闡述。



一、勞務派遣與勞務外包的定義


(一)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是指由勞務派遣公司(或用人單位)聘用勞動者,并與勞動者簽署勞動合同;然后用人單位按照用工單位的用工需求以及被派遣勞動者的意見,派遣符合條件的勞動者到用工單位工作,并由用工單位進行指揮監督的一種新型用工形式。[1]


(二)勞務外包


勞務外包,又稱業務、資源、服務外包等,是在19世紀90年代被首次提出,是指用工單位將除需要由自行組織的勞動者來完成的核心項目、職能性工作外,將一些非核心的、輔助性的工作交給那些專業的機構、組織完成的一種用工形式。[2]


二、勞務派遣與勞務外包的區別


(一)合同主體不同


勞務派遣公司(或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57條[3]以及《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的相關規定進行設立,且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用人單位必須有相關勞動行政部門的行政許可。


而在勞務外包中,勞務外包公司的設立并無特殊規定,只有一些特殊的項目可能會要求勞務外包公司具備某些特殊資質。


(二)法律關系不同


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下的法律關系涉及勞務派遣單位(或用人單位)、用工單位和勞動者三方主體,由《勞動合同法》、《勞務派遣暫行規定》調整。


勞務外包用工形式下的法律關系涉及發包方、承包方兩方主體,主要由《合同法》調整,具體來說屬于承攬合同的調整范疇。發包方和承包方雙方之間無人事隸屬、業務管理關系,因為承包人和發包人是處于平等的法律地位的合同主體。


(三)合同內容不同


勞務派遣的核心是“人”,合同內容圍繞勞動力展開,如具有什么樣的資質,具備什么樣的技能,派遣期限的長短,使用成本的多少,使用成本的支付周期、支付方式等。


勞務外包的合同內容圍繞勞務展開,主要考慮“事”,即提供的服務或產品,如服務的范圍、期限,產品的數量、質量、具體的交付時間,定價,支付周期、支付方式等。


(四)工資福利發放主體不同


勞務派遣中可以由用人單位發放,也可以由用工單位發放。


勞務外包中則一般由勞務承包單位負責。


(五)合同性質不同


在勞務派遣中,用人單位與用工單位雙方之間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在實踐中,用工單位需先向用人單位提出需求,然后用人單位按照該需求選擇相符合的勞動者。除此之外,用人單位也需要與勞動者簽署勞動協議。


在勞務外包中,承包方和發包方簽署的是勞務外包協議或采購協議。在實踐中,雙方簽署協議后,承包方按照協議約定和發包方的要求完成該事務。


(六)法律責任不同


《勞動合同法》第92條對勞務派遣用工形式的責任承擔作出了相關規定,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單位對勞動者承擔的是連帶責任。


在勞務外包用工形式中,發包方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4]


三、在實踐中選擇適用時需注意的事項


勞務派遣、勞務外包作為兩種新型用工方式,不僅可以實現企業的彈性用工目的,也可以更便利的使企業找尋到合格的勞動者。除此之外,還可以使企業的勞務分工得以深化,使企業實現人員的精簡高效,使企業的經營效益得以提升。[5]但是,企業在選擇上述兩種用工方式時也需要考慮其中所存在的風險,比如商業秘密、技術信息存在被泄露的風險,勞動者的品質存在瑕疵的風險,用工單位將勞務派遣勞動者安排在非“三性”崗位上,“假外包、真派遣”形式的用工等。


總之,上述兩種用工形式存在著很明顯的區別,企業應該在明確兩種用工形式區別的前提下選擇適用,避免產生因用工形式混用而產生的糾紛。